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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2-24 11:03:16 来源:越城检察
[内容导读] 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日本鳗鲡幼苗,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近日,绍兴市越城...
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日本鳗鲡幼苗,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近日,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涉案人员最终被依法惩处。
根据相关规定,钱塘江等八大流域(包括曹娥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期间禁止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然而,为谋取非法利益,陈某等9人在禁渔期内,于绍兴市越城区曹娥江二号闸附近水域,多次使用“绝户网”捕捞玻璃鳗期的日本鳗鲡幼苗,并以每尾10至15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经鉴定评估,陈某等9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达人民币90400元,相关鉴定评估费用为2000元。越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渔业资源保护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日本鳗鲡幼苗,严重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应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
2024年10月底,越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陈某等人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不等,同时判令9名涉案人员共同承担生态修复等费用共计92400元。此案的判决不仅对非法捕捞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也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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