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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采购人行为规范2.0版

时间:2024-11-13 16:17:5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内容导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行为规范》),全面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和财经纪律刚性约束,推动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从1.0版向2.0版升级。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全面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和财经纪律刚性约束,推动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从1.0版向2.0版升级。

  《规范》内容包括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建立全链条管理制度、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等7个方面共28条。相较于去年6月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清单》,《规范》在建立全链条管理制度方面新增了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审慎指派采购人代表等内容,在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方面要求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建立采购专管员制度等。

  《规范》明确,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特点等,依法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加强专家论证管理,防止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因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无需再组织专家论证供应商的唯一性,也无需再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单一来源公示。

  《规范》提出,采购人要审慎指派采购人代表,应指派熟悉政府采购业务、了解项目基本情况、责任心强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应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同时,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规范》要求,采购人应按相关要求,加强采购单位相关人员培训工作。通过采购单位内部、网络培训、集中培训、线上线下自学等方式,加强政府采购单位相关人员的法治教育和政策培训。采购单位相关人员每年每人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以及专项培训不少于40学时,已列入本单位专项培训或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视同培训。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内控风险点较多、质疑和投诉多发的领域、单位以及人员、岗位,应当另行组织专项培训和考核。

  《规范》还强调,要建立采购专管员制度。采购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实现“一单位一专管员”。政府采购专管员应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熟练掌握采购业务流程和操作技能。同时,政府采购专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变动等确需调整的,采购人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更新备案情况。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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